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石漢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5,669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