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雄補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李宗輝
聲 請 人 呂桂萍
上二人共同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盈菁 等間因返還資金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09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
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