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司雄聲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雄聲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訴訟代理人  李祥銘
相 對 人  韓瑞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對相對人韓瑞安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
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應為送達之
處所不明者。」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亦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6年8月2日自訴外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
公司受讓其對於相對人韓瑞安之債權及一切權利,爰依民法
第297條之規定,對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惟對相對人
戶籍地送達時,因遷移不明致債權讓與通知函無法送達,為
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情,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函
及退件回執、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經核與前開法條規定要件
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仟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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