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帳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九號
原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鮑浩文 訴訟代理人 周明莉 送達代收人 崔蒨 如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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