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簡調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簡調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竹簡調字第3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同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亦定有明文。且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者,依同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準此,當事人逕行提起訴訟,其事件因屬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之事件而經法律擬制其為調解之聲請者,其調解事件之管轄法院,即應一併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
查本件係屬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之事件,因相對人住所地
為南投市○○路○段○○○巷○○號,是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且行為地即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南下216.8公里處,亦非屬本院之管轄。 玆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謝永昌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宛琴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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