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簡字第4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竹簡字第四四五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核退毒偵字第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汪銘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敏郎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