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小字第113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小字第1134號清償借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5月4日上午10時3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5月12日下
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林國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
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表、轉催呆查
詢表及放款帳戶基本資料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國龍
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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