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小字第345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有限責任高雄市亞太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股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98年度雄小字第3452號民事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2審裁
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