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勞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勞簡字第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100元,惟查本件訴訟
標的經聲請人擴張訴之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為424,825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聲請人僅繳納2,100元,尚欠2,53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
聲請人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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