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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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訴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字第43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旭陽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2354號、113年度偵字第26180、26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洪旭陽被訴詐欺等案件,原定於113年8月21日上午11時宣判,惟因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亦於同日制定公布,並均於同年8月2日生效施行,新舊法律之比較適用關係複雜,尚待釐清,為求法律適用之謹慎正確,及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避免當事人之訴訟勞費,本院認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白光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貽婷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