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22號聲請人百客滿企業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00號8樓法定代理人 李昱潔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本件依聲請人所提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應徵收聲請費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書記官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