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14號聲請人 廖經勛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書記官廖美紅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41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1600002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9-NX-0000000-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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