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60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台灣燎原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書記官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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