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9號上訴人 曾淑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忠義李忠和 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7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為新台幣2,166,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7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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