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文宗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更字第707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文宗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楊文宗因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8之罪所處之刑,業經本院以99年聲字第515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