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小字第138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店小字第138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高聿艷
被   告  黄敬林   原住台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店小字第1381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7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陸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台
幣玖萬玖仟肆佰貳拾陸元,自民國107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黃珮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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