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0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0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0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郭秀琪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政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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