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1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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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1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芷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9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芷宜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芷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若與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定應執行刑,將使受刑人失去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應屬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方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現聲請人既係經受刑人請求而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定刑聲請切結書乙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頁),則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審核各案卷無異,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陳春秋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駿川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1月21日│102年10月7日│103年1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3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310號│第4039、9358號│第4039、9358號│├───┬────┼──────────┼──────────┼──────────┤││法院│新北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簡字第2879號│104年上訴字第1886號│104年上訴字第188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11日│104年9月10日│104年9月10日│├───┼────┼──────────┼──────────┼──────────┤││法院│新北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簡字第2879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640│104年度台上字第3640│││││號│號││├────┼──────────┼──────────┼──────────┤│判決│判決│103年7月11日│104年12月2日│104年12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4年度執字19603號(105年度執緝│││第12205號(已執畢)│字第2007號)││備註│├─────────────────────┤│││編號2、3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7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886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64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