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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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重更(一)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一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起延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並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楊貴志法官溫耀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明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