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勞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勞簡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協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97年7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72,994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7,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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