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7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509號聲請人 毛昭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王國懿燕寶玲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本票原本一紙(WG0000000)。㈡確認相對人燕寶玲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查本票影本所示發票人姓名為 燕寶珍 )。
㈢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本件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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