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6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6641號異議人日隆鑿井工程有限公司即債務人法定代理人 黃士宸 上異議人因債權人 簡廷安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2月28日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所發之支付命令(即有關票號AH0000000號,面額27萬元部分),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05年1月5日送達於異議人,而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民國105年4月15日,顯逾法定期間。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