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聲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五九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脫逃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甲○○因脫逃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及偽造文書罪,所處徒刑如附表所示,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何菁莪法官邱同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