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緝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易緝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緝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逸祥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逸祥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陸年玖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李逸祥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1日將其收押。茲查,上列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仍然存在,且本院認該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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