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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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435號聲請人臺南市仁德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姚水來 非訟代理人 黃松竹 相對人 翁信雄 債務人 胡新昌 債務人 吳皆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復已揭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胡新昌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及
債務人吳皆鋒對聲請人借款,設定新臺幣(下同)1,170,000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4年6月30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吳皆鋒邀同債務人胡新昌為連帶保證人,於①87
年10月19日②87年10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300,000元②5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89年10月19日②94年10月19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詎債務人吳皆鋒、胡新昌屆期未為清償,上開借款經強制執行其他不動產後,尚欠①1,300,000元②357,140元及利息、違約金。而債務人胡新昌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雖於89年6月1日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翁信雄,依法抵押權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擔保放款借據、借據、債權憑證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吳皆鋒、胡新昌及相對人翁信雄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吳皆鋒、胡新昌及相對人翁信雄,有送達證書3紙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吳皆鋒、胡新昌及相對人翁信雄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435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225│593.0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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