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147號原告 羅正雄 被告 鄭威彰
陳俊瑜 謝文鎮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鄭威彰等3人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刑事案號:本院102年度訴字第867號)之請求賠償損害事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另被告 賴冠樺 、 曾嘉文 、 蕭文凱 部分業經原告撤回訴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