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09號原告 黃睿鋒
黃品澤 上兩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 律師被告 郭月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月娥間因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建物以房屋稅單上房屋現值計算),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家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