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文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1630號、102年度執聲字第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業經總統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23日公布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該修正條文已於000年0月00日生效。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新法較有利於受刑人,應適用之。
三、次按修正後刑法第50條增訂第1項但書規定,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臺灣高等法院102年第1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研討意見結論參照)。是本件受刑人戴文宗所犯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數罪,雖符合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惟其中附表編號1、2、4、5、8-1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6、7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即符合上開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又本件依卷內資料尚無從判斷是否係經受刑人為請求,復無從得知受刑人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圍,依上開規定及研討意見結論,本院自無從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之聲請程序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秉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柏倫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8日│101年7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2595號│101年度偵字第1875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490號│101年度易字第307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1月26日│101年11月2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490號│101年度易字第3079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12月17日│101年12月22日│││日期│││├───┴────┼─────────────┼─────────────┤│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24號。│年度執字第338號│└────────┴─────────────┴─────────────┘┌────────┬─────────────┬─────────────┬─────────────┐│編號│3.│4.│5.│├────────┼─────────────┼─────────────┼─────────────┤│罪名│竊盜│搶奪│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1年6月24日│101年6月26日│101年7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5113號│101年度偵字第15113號│101年度偵字第1511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541號│101年度訴字第2541號│101年度訴字第254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2月24日│101年12月24日│101年12月24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541號│101年度訴字第2541號│101年度訴字第2541號││判決├────┼─────────────┼─────────────┼─────────────┤││判決確定│102年1月17日│102年1月17日│102年1月17日│││日期││││├───┴────┼─────────────┴─────────────┴─────────────┤│備註│1.編號3至13之罪,曾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54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執字第1630號。│└────────┴─────────────────────────────────────────┘┌────────┬─────────────┬─────────────┬─────────────┐│編號│6.│7.│8.│├────────┼─────────────┼─────────────┼─────────────┤│罪名│竊盜│竊盜│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5日│101年7月6日│101年7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5113號│101年度偵字第15113號│101年度偵字第1511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541號│101年度訴字第2541號│101年度訴字第254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2月24日│101年12月24日│101年12月24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541號│101年度訴字第2541號│101年度訴字第2541號││判決├────┼─────────────┼─────────────┼─────────────┤││判決確定│102年1月17日│102年1月17日│102年1月17日│││日期││││├───┴────┼─────────────┴─────────────┴─────────────┤│備註│1.編號3至13之罪,曾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54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執字第1630號。│└────────┴─────────────────────────────────────────┘┌────────┬─────────────┬─────────────┬─────────────┐│編號│9.│10.│11.│├────────┼─────────────┼─────────────┼─────────────┤│罪名│搶奪│搶奪│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3日│101年7月7日│101年7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5113號│101年度偵字第15113號│101年度偵字第1511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541號│101年度訴字第2541號│101年度訴字第254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2月24日│101年12月24日│101年12月24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541號│101年度訴字第2541號│101年度訴字第2541號││判決├────┼─────────────┼─────────────┼─────────────┤││判決確定│102年1月17日│102年1月17日│102年1月17日│││日期││││├───┴────┼─────────────┴─────────────┴─────────────┤│備註│1.編號3至13之罪,曾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54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執字第1630號。│└────────┴─────────────────────────────────────────┘┌────────┬─────────────┬─────────────┐.│編號│12.│13.│├────────┼─────────────┼─────────────┤│罪名│搶奪│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8日│101年7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5113號│101年度偵字第1511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541號│101年度訴字第254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2月24日│101年12月24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541號│101年度訴字第2541號││判決├────┼─────────────┼─────────────┤││判決確定│102年1月17日│102年1月17日│││日期│││├───┴────┼─────────────┴─────────────┤│備註│1.編號3至13之罪,曾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54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執字第16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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