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堂益選任辯護人盧兆民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6日裁定羈押,103年2月6日延長羈押,本院再裁定如下:
主文許堂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2年11月6日執行羈押,103年2月6日延長羈押,經詢問被告、辯護人、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103年4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葉明松
法官黃麗玲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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