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49號原告 吳秀桂
吳耀坤 被告 吳秀英
吳輝雄 吳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吳耀坤起訴請求:(1)被告吳輝雄應將坐落臺南市○區○○路○號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吳耀坤;(2)被告吳秀英、吳秀蓮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之應有部分2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吳耀坤;(3)被告吳秀英、吳輝雄應給付原告吳耀坤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則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467,606元【訴之聲明第1項房屋之課稅現值為529,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土地之面積分別為1801.03平方公尺、271.31平方公尺、614.5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3,390元、2,000元、2,000元,(1801.03×3,390+2
71.31×2,000+614.55×2,000)×1/2=3,938,6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因此,529,000元+3,938,606元+5,000,000元=9,467,6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53元。另原告吳秀桂起訴請求:(1)被告吳輝雄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吳秀桂;(2)被告吳秀英、吳輝雄應給付原告吳秀桂3,000,000元,則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648,440元【訴之聲明第1項之土地面積為4,824.2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000元,(4,824.22×2,000)+3,000,000=12,648,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吳耀坤、吳秀桂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分別補繳(原告吳耀坤補繳94,753元,原告吳秀桂補繳123,3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書記官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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