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78號聲請人 林承潔 代理人 林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61張,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2年6月28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23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2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郭琇玲法官何宗霖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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