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57號原告 黃正園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複代理人 林佳緯 律師被告中壢華勛市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清列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何豐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壢華勛市場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萬6144元,惟嗣後原告擴張訴之聲明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508萬98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391元,原告僅繳納4萬6144元,尚不足52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