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3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思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專科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陳思宇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454
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聲請宣告沒收。
二、經查,被告所犯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454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為被告陳思宇所有並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且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本件聲請核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附表┌──┬───────┬────┬──┬───────┐│編號│品名(廠牌)│商品種類│數量│備註│├──┼───────┼────┼──┼───────┤│1│仿HelloKitty│行動電話│3個│102年度保管字│││圖樣商標│外殼││第1862號│├──┼───────┼────┼──┼───────┤│2│仿HelloKitty│滑鼠│7個│同上│││圖樣商標││││├──┼───────┼────┼──┼───────┤│3│仿Rilakkuma拉│行動電話│7個│同上│││拉熊圖樣商標│外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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