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0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伍包(合計淨重壹點壹捌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零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戒毒偵字第401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其為警所查扣之海洛因5包、甲基安非他命1包均為毒品,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均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5包(合計淨重1.18公克),經送鑑驗結果,均含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11月10日調科壹字第0962307746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足認該白色粉末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係為違禁物。另扣案之白色結晶顆粒1包(驗餘淨重0.0906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7年1月28日憲直刑鑑字第0970000139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考,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係為違禁物。又被告甲○○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4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依首揭說明,應認為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