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財管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97號聲請人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乙○○關係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法定代理人 曾平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丙○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為被繼承人丙○(男,民國九年00月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彰化市○○里○○路○號,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丙○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丙○之繼承人,應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柒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丙○之遺產,於清償債務,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甚明。次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六項亦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丙○(男,民國九年00月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彰化市○○里○○路○號)為聲請人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之公費養護院民,於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死亡,遺產多來自政府每月發放零用金或補助金,且立有遺囑指定遺產贈與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未指定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又查無符合法定資格之親屬可資召開親屬會議,而聲請人對於被繼承人來院養護前之財產狀況無所知悉,對於如何編製遺產清冊、交付遺贈物等法定職責,經驗上不如國有財產局,爰依法聲請指定國有財產局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親屬繼承系統表、公費養護相關文件、聲請人委託辦理葬儀服務財物契約書、葬儀驗收紀錄、聲請人支付喪葬費用等資料為證。
三、查聲請人所提之書證,經閱屬實,且與上開法條尚無不合,再衡以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爰依法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書記官廖建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