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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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23號原告甲○○
號4樓
一、上列原告對被告乙○○提起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提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
2款規定,表明訴訟標的(起訴所依據之法律關係、具體法條規定)及其原因事實,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