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秩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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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北秩字第34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9
年6月29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0993013440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藉端滋擾公共場所,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9年6月17日上午9時45分。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段○號監察院前。
(三)行為:在上開時、地敲打隨身所攜帶之樂器鈸進行祭拜儀
式,鏗鏘聲不斷,滋擾路過民眾及妨礙監察院內辦公人員
之安寧。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職務報告、勸阻通知書及送達證書。
(二)員警工作紀錄簿。
(三)勸導被移送人之現場照片4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書記官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