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170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原告曾對被告聲請
核發支付命令,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未據原告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
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
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壹元,應徵第1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葉明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