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64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小額事件,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不適用第12條債務履行地或第24條
合意管轄之規定。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縣茄定鄉,有被告
戶籍謄本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交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