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0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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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03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黃文堅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邱進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4,600元,及其中新臺幣99,992元自民國114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6日起,逾期1期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逾期2期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逾期3期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每次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