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0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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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00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修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王家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7,514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99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300元計收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連續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