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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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12號

上訴人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耕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書 如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1,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2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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