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55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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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5538號
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洛斯柏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識別相對人洛斯柏身分之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工作證等),證明文件之內容須有相對人護照號碼及現於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