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30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08號

                    114度聲字第12號

聲請人即

被告 莊皓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113年度訴字438號),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因叔叔往生,家中只剩老年爺爺及太祖父母,還有2個小孩須扶養,被告已認罪,願面對自己犯下錯誤,之前是忘記開庭時間,並無任何逃亡想法,為此,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聲請人即被告莊皓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依法通緝到案並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13年12月4日裁定羈押在案。而被告因另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7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於113年10月2日確定,並於114年2月5日開始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證;是被告既已因另案判決確定並送執行,已非屬審判中羈押之被告,而係在監執行之受刑人,其所為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曾耀緯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