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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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14號
聲請人 王石城
相對人 劉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二月六日所為之一一二年度全字第五八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劉怡婷以112年度全字第58號裁定准予假扣押。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並提出假扣押聲請狀、民事裁定、和解協議書等件影本及印鑑證明為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