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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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83號

聲請人 郭瑞昇

代理人 郭佳瑋 律師

相對人 莊財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附表之記載,應增列如下附表資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

  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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