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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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83號
聲請人 郭瑞昇
代理人 郭佳瑋 律師
相對人 莊財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附表之記載,應增列如下附表資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
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