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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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23號

聲請人 簡玲琴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依同法第557條規定,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查其所提之股票發行公司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設址在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依上開法條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顯有違誤,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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