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42號聲請人賢峰水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清財 訴訟代理人 蘇育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5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嘉豐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曾東紅┌──────────────────────────────────┐│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匠太國際│聯邦商業銀行微│105年9月30日│211,487元│UA0000000│││有限公司│風簡易型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