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0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基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許基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貳拾捌萬捌仟玖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柒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參仟零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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