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4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銀河(已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貳包(含袋毛重合計零點參玖柒貳公克)及其外包裝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銀河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竟於不詳時間、地點購買海洛因2包後而持有。嗣被告之子 吳培羽 於民國106年4月23日14時許,至被告位於宜蘭縣○○鄉鎮○路○○號之住處,發現被告已死亡多時,隨即報警到場處理,經警在該處扣得被告所有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2包(含袋毛重合計0.3972公克)、提撥管2支、注射針筒6支等物,而被告所有扣案之上開殘渣袋2包,經送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結果,確實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檢驗中心106年5月15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有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2包(含袋毛重合計0.3972公克),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結果,確實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檢驗中心106年5月15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確屬違禁物無訛,因被告業已死亡,此亦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份在卷可憑,聲請人就上開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2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說明,洵無不合,應予准許,其中盛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因含有海洛因成分而難以析離,應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上開毒品因鑑驗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或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淑玲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